受害人谅解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虽然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其中,“情节”就包括了被害人是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这一因素。
如果被告人能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过,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认为其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从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弥补因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何理解并运用“受害人谅解”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司法实践?
“受害人谅解”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中,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受害人的理解和接受,从而使得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一定程度的宽容和谅解。这种谅解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一种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首先,受害人谅解并不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的免除,因为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行为本身决定的,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谅解。但是,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这一情节,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其次,受害人谅解有助于修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与正义,符合现代刑事司法追求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通常会努力促使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以期对被告人争取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里的情节就包括了如受害人谅解这样的酌定量刑情节。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中明确指出:“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 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有关于受害人谅解在量刑中具体应用的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重伤)、抢劫、毒品犯罪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等。
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能否减轻刑事责任?
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谅解书虽然不能直接决定或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政策,对于那些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过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被告人,法院在裁量刑罚时通常会予以从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财产犯罪或者对人身伤害程度较轻的犯罪,出具的谅解书可能会对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较大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因取得谅解而必然减轻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即便取得谅解,法院仍需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二百七十九条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也体现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影响量刑的原则。
受害人谅解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法律地位虽不构成法定的免罪事由,但在量刑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法院衡量犯罪人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积极寻求和解、争取谅解,以利于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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