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XX年,张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张先生的一套房屋,当时合同约定房价40万元,全款付清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分批支付了40万房款,张先生也依约交付房屋给张女士。拿到房子后张女士简单装修一下后就住了进去,却从来没有想过去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也没有提及过户的事。时光荏苒,转眼就到了2011年,张女士准备把这套房子卖掉,中介要求张女士出示房产证,张女士才想起来,房子买了十年居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几经周折,张女士终于找到张先生,要求张先生配合自己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过十年,很多事情都发生变化了,这套房子的房价从当时的40万涨到300多万,张先生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对张女士的过户要求,先是拖延战术,百般推诿无效后,干脆跟张女士摊牌,过户可以但必须加价30万,否则不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答辩说房子已经卖了十年了,诉讼时效早就过了,要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过户问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所有权人对享有的物权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物权不能转移,也就是说物权的变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房产过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房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房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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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