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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2-02 15:40:19 浏览:0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辩护权、人身安全权、知悉权、申诉权和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积极参与并确保这些权益在实践中得以落实。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其次,其人身安全权不容侵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条件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嫌疑人有权了解对其指控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这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知情权。同时,犯罪嫌疑人对羁押决定不服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提出申诉或控告,行使申诉权。最后,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人道待遇,禁止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活卫生,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并合理安排其饮食和休息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该部门申诉或者控告。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申诉人、控告人。

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讯问有何特殊规定?

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讯问,法律有特殊的规定和程序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讯问过程中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讯问过程公正、合法。

2. 特殊讯问方式:讯问人员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避免使用可能使其产生恐惧或误解的语言和行为,充分保障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 心理疏导与教育感化:在讯问过程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挽救,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4. 讯问时间限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和身心健康,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不宜过长,且应当保证其必要的休息和饮食。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适用逮捕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讯问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尽量消除其恐惧、紧张心理,并针对其特点和认知程度进行讯问。”

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旨在确保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促进其健康成长。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能否保持沉默?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并没有明确赋予其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意味着,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享有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沉默权”。

但是,这种义务并非绝对。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可能构成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可以选择只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或者请求律师到场后再进行供述。此外,《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诱使他人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这从侧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不被非法逼迫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证人作证,有权要求保密其个人信息和近亲属的安全。”虽然这条规定并非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但在保障公民免受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普遍意义上,同样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各执法、司法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均有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嫌疑人的各项正当权利。通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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