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与侦查期限有何关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期限和羁押期限均受到严格的法定限制。侦查期限的长短会影响羁押期限,即侦查机关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内未完成侦查工作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延长侦查期限,否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计算一般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或拘留之日起算,至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之日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羁押期限内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则是指在不关押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羁押期限内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审判阶段,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在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所指的“变更强制措施”就包括了转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2. 同样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羁押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对羁押期限届满有何处理程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期限届满的处理是一个严谨且法定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被采取羁押措施后,相应的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
1. 如果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届满(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个月),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对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2.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羁押期限届满(一般为1个半月,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 在审判阶段,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法院自受理上诉、抗诉之日起,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判决,法院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改用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 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 同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 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和二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以及羁押期限。
以上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人权保障原则。
羁押期限与侦查期限紧密相关,侦查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侦查期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和使用羁押期限,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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