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1. 犯罪主体:赌博罪通常是针对参与赌博的个人,而开设赌场罪则是针对开设、经营赌场的人或者组织者。赌博罪的犯罪者是赌徒,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者是赌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2. 犯罪行为方式:赌博罪的行为主要是个人参与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罪则涉及到提供赌博场所、设备,以及组织、引诱他人赌博等行为。
3. 社会危害性: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大于赌博罪,因为它不仅涉及个人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更多人陷入赌博,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1.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赌博场所和设施算不算开设赌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者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这里的"开设赌场"不仅包括直接经营赌博场所,也涵盖了提供赌博场所和设施的行为。如果某人提供场所、赌具或者其他必要的赌博条件,使他人能够在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1日)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一) 建设、经营赌场或者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赌博条件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提供赌博场所和设施的行为是被明确列为开设赌场罪的范畴的,如果行为人以此营利,将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行为主要涉及到刑法中的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设赌场或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开设赌场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即通过他人的赌博活动获得利润。
在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是否有收取赌资、抽头、提成等行为;二是是否提供赌博设施、工具;三是是否对赌博活动进行管理、组织;四是是否存在长期、大规模的赌博活动等。如果这些条件满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这些法律规定了开设赌场的刑事责任,并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具体行为表现。
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者的角色和行为的性质,前者更侧重于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破坏,因此在刑法中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对于这两类犯罪,我国法律都秉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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