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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下,单位是否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13 11:46:16 浏览:0
  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单位在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后,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下,单位是否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合同,但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首先,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其次,裁员应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且裁员比例和具体人员选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 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进行经济性裁员,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否允许单位修改劳动合同期限?

经济性裁员是一种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大规模减少员工的情况。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并不能随意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约定,其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其中也包括了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条款。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这个条款中,虽然允许企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裁员,但并未赋予企业修改劳动合同期限的权利,而是要求企业首先尝试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来适应新的经济状况。如果变更后仍需裁员,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不能作为单位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期限的理由。

虽然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进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裁员过程中保持公平、透明,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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