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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18-03-26 10:34:34 浏览:0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对于管辖问题,很多人都有所疑惑。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涉外婚姻管辖的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在本文中为大家整理了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内容的内容,若您想了解更多涉外婚姻管辖内容,欢迎继续阅读本站文章,还可在线咨询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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