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不让探视孩子并不直接导致抚养权的变更,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变更抚养权。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让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当面临对方不让行使探视权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协商解决: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通过沟通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安排。
二、向法院起诉: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阻碍你行使探视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你行使探视权。
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你享有探视权,但对方仍不配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你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权利主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即有权探望子女。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即应积极配合,确保探视权的正常行使。
行使方式: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这意味着,父母双方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协议不成的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行使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中止与恢复: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如果探视权的行使对子女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有权中止该权利的行使;当不利因素消除后,应恢复探视权。
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决定探视权问题时,特别是在子女年龄较大、具备一定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应征求子女的意见。这有助于确保探视权的行使符合子女的真实意愿和最佳利益。
法律保障: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阻碍或剥夺探视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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