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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是否有探望权?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8-18 11:53:46 浏览:0
  夫妻离婚后,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确定,另一方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那么姥爷是否有探望权?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内容,希望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了解。

姥爷是否有探望权

  探视权,也称作探望权,是指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该积极予以配合。爷爷是没有探视权的。但从人情习俗上说,应该允许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探望孙子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婚姻法增设探视权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培养。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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