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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什么时候起算?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8-08-29 19:03:49 浏览:0
  大家都知道刑事拘留有一定的期限,公安机关拘留不能超过拘留期限。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拘留期限什么时候起算吗?那么在下文中,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刑事拘留期限什么时候起算?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什么时候起算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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