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0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15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但实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往往超过一个半月。
1.用移送的办法延长时间
人民检察院在一个半月内不能完成审查起诉任务的,可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移送上级检察院或者其他同级检察院。接受移送的检察院,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满一个半月,可以将案件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一个半月期满,再移送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还可以继续审查一个半月。其实,所谓移送只是一种程序,目的是将审查起诉的期间延长至四个半月。
2.用退补的办法延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退补只是一种形式。退补一次可以延长两个半月,退补两次就可以延长五个月。这样就可以把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到六个半月。
公安机关也可以用这一规定延长侦查期间。三个月的侦查期满,可以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等检察院一个半月后退回,再继续侦查一个月。其实,侦查活动并没有停止,一个半月后检察院会退回也是事先约定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延长两个半月的侦查时间。两次就可以延长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