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的遗产确定后,要按以下顺序处理: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次,应该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再是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应该收归国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那么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遗产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遗产继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下情形不适用代位继承:
1、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3、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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