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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8-07-13 15:02:46 浏览:0
  交通肇事罪自首属于减轻刑罚的一个评定标准,而作为辩护人抓住这点而进行诉讼,成为了为被告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怎么写?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介绍。

交通肇事罪自首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庭前阅卷,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死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案发路段正在修路、路上灰层深厚,且案发处有一堆沙石。以上证据恰恰证实了被告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所说述“我车头刚超过摩托车的时候,我发现前面有一堆沙”系客观事实。因此,本案案发的根源在于以下两点:一、路况复杂视线不好;二、被告紧急避让沙石堆。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可以排除故意,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沙堆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查获经过》和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实了以下客观事实:第一、案发之后被告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第二、民警到场后并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口头传唤,被告便配合民警查处相关事宜;第三、被告经口头传唤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结合以上事实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进行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没有文化的农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较深刻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原因与其是一个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有关,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的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悔过。

  案发后,被告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虽然被告人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并且被告人至今承诺愿意赔偿因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的此举已经充分表明其真心真诚悔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7条规定“[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这一情节,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事务所律师

  ***** 律师

  ****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编辑: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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