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今天对重庆首例醉驾入刑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与朋友在重庆市渝北区东和春天小区的“奕和江湖菜”餐馆就餐至23时许。席间,廖某喝了啤酒。离席后,廖某驾驶其所有的奇瑞牌越野车搭乘朋友李某,前往沙坪坝区曾家镇。2011年5月1日0时4分,当廖某驾车行驶至沙坪坝区西永大道soho公交车站附近时,被集中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设卡点的公安民警查获。同日0时50分,公安民警对廖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鉴定,廖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车临界值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廖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廖某进行了刑事拘留,5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5月5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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