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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第二例环保公益诉讼案5人获刑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02 浏览:
导读:昆明第二例环保公益诉讼案5人获刑

     2009年,浙江人戴望相等5人在云南昆明安宁市非法采矿,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于日前被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安宁市法院经过审理后,刑事部分分别判处戴望相等5人有期徒刑1年到3年不等,并决定执行缓刑。而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戴望相等6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赔偿经济损失近50万元。这是昆明市第二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也是昆明首例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2009年6月,浙江人戴望相和一广西朋友班志华,从安宁市小箐口村小组副组长李绍奎处得知,小箐口村落水洞山坡的地表下有大量的磷矿。同年10月,两人与该村小组签订承包260亩荒地的合同。


  2010年1月13日起,两人邀约杨勇等人,以种桉树挖树塘为由,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和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破坏林地、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其中:戴望相负责组织挖机;杨勇负责运送平时日常所需生活物资和过磅验收;毕加文负责看守工地和开具从落水洞山场运输磷矿的单据;张洪新负责所开采磷矿的品位、指挥挖机采矿、发运矿石;班志华负责协调、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摆平关系等。


  2010年2月1日,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戴望相等人的非法行为,立即对形成的1号采点进行制止,并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戴望相等人非法盗采的磷矿1014.01吨,价值9.09万元。然而他们仍未停止非法行为,继续采磷矿量达7500余吨。去年8月,6名被告人相继被逮捕。


  经云南省云林司法中心鉴定,6人非法采矿的地方属于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地,林权归集体所有,优势树种为地盘松。而省矿业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望相、班志华等人非法开采的磷矿价值46.45万元,盗采的磷矿先后销往昆阳、二街等地,案发后除国土部门扣压的磷矿外,大部分未能追缴,林地大面积被毁坏后至今未能恢复。


  公诉方称,6名被告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及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庭审中,曾任村民小组副组长的李绍奎称指控的不是事实,自己没有参与采矿,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其他5名被告人均认罪,还表示自己知道错了,他们配合公安部门调查,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安宁法院经审理后宣判:公诉机关指控李绍奎的证据不足,判其无罪。判处戴望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班志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杨勇、张洪新、毕加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5000元。


  同时,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戴望相等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出庭。原告认为,六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除涉嫌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价值44.3512万元的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的损失赔偿,并判令六被告将该笔赔偿款项支付入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帐内;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以上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费、诉讼费、律师用。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戴望相、班志华、李绍奎、张洪新、杨勇、毕加文等六人自愿赔偿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3512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并赔偿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4420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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