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9年。五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8月10日,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五名上诉人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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