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被中国证监会开出个人亿元罚单的股市黑嘴、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刑的汪建中的辩护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今天早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据高子程讲,现仍在看守所的汪建中本人,也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北京市高院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依法宣告其无罪。
高子程在上诉状中提出了六大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他表示,一审判决回避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即汪建中的行为是利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不具备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所指的证券交易所等主体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汪建中不能成为操纵市场罪的行为主体。
他多次提出的另一个辩护意见是关于交易量。高子程说,根据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构成操纵行为须同时达到两个30%以上的量化标准,方能立案追刑。即持有证券的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该证券买卖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而控方证据显示,汪建中的行为均未达到这两个30%的量化标准,且汪建中买卖涉案股票的资金量和持股量均不足1%和4%。因此,汪建中依法不具备刑案立案条件。
据记者了解,一审法院在宣判时,判决汪建中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根据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中所表述的操纵市场,多次行为表明其主观存在故意和过错。
高子程在上诉状中还指出,一审法官未能举证汪建中购买股票在先,首放公司七人专家会研究推荐股票在后的事实,其定罪证据不足;指称一审判决编造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具有左右股市价格的影响力的事实,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主要根据。
他再次辩护称,汪建中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采纳。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称,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汪建中虽然给公安机关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他在法庭审理中,否认有意操纵,未能如实供述,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