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公安局副支队长溺亡损害赔偿案二审开庭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9-08 浏览:
导读:公安局副支队长溺亡损害赔偿案二审开庭

  中国大律师网bsp;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副队长谢宝良、高立克夫妇溺水身亡损害赔偿上诉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是应该由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江西祥云实业有限公司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应由案件所涉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围绕民事责任主体,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展开了激辩。


  2008年9月20日,谢宝良夫妇与朋友共7人前往祥云公司承包经营的新建县上池湖上水点垂钓,之前谢与青云谱公安分局民警张财良电话联系要求安排好相关事宜。上池湖水产场管理人员徐祖国交代员工熊运健驾船将谢宝良等人送至上水点。当谢宝良看到渔船太小,就问:“这么小的船,能装那么多人?”,在场3位女性表示:“船太小,我们不上去了。”但熊运健却说:“这艘船装过一千多斤重的谷子,装你们几个能有什么问题。”船离岸约500米,船舱进水侧翻,船上8人全部落水,其他6人自救或被救上岸,惟谢宝良夫妇溺水身亡。


  就责任认定问题,新建县法院一审认为,熊运健对渔船核载重量及谢宝良等7人体重的错误判断,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过分自信,是造成本案船翻人亡的主要原因。徐祖国安排熊运健驾驶经过改装且仅用于渔业水产的船只承载谢等7人也存在过错。二人应对谢宝良夫妇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熊、徐均为翔云公司聘用员工,并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死亡,应视为翔云公司的行为。而且,翔云公司作为事故渔船的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翔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5%。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死者谢宝良作为钓鱼活动的召集人,对同行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阻止水产场员工提供危险船只,未防范7人同时上船可能产生的超载翻船后果,应对自身及其妻子高立克的死亡承担45%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翔云公司赔偿352995元。


  虽然上诉人认为55:45责任划分主次不清晰,谢宝良只得到13974元赔偿很不合理,高立克为无责任方,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但上诉人更多地强调,赔偿不应该由翔云公司一家承担,涉及本案的翔云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上池湖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樵舍镇政府,张财良,徐祖国,熊运健等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翔云公司辩称,翔云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徐祖国、熊运健担责,因为他们“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该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本报将跟踪报道。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