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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保证书”给离婚协议上“保险”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9-13 浏览:
导读:法院“离婚保证书”给离婚协议上“保险”

    “怎么样,钱款能按时到账吗?”昨天,海淀法院的法官拨通贾女士的电话,进行回访。

    “没问题,那个‘保证书’真好使!”贾女士高兴地说。3个月前,她可一点笑不起来,正在被离婚财产分割弄得焦头烂额。

    原来,贾女士与丈夫陈先生是再婚重组的家庭,结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今年,陈先生第二次向海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二人冷漠相对,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二人互不相让,争执的焦点是一辆宝马车。

    经法官调解,贾女士同意汽车归陈先生所有,但陈先生要支付给自己10万余元的折价补偿款。

    “钱可以给,但我一次拿不出那么多钱,得分期付款。”陈先生的一句话,惹恼了贾女士,“给不了钱,就把车给我,我给你钱!”贾女士告诉法官,她怀疑陈先生分期付款是缓兵之计,实际上就想要一直拖着不给钱。

    眼看调解成功的案件又陷入僵局。

    “这样吧,你们签订一份‘离婚保证书’。”法官把一份协议摆在二人面前。法官解释说,这份“离婚保证书”相当于给调解书上“保险”。如果陈先生不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要向贾女士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条款与调解条款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几经权衡,双方接受了法官建议,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

    释疑

    啥是“离婚保证书”

    “离婚保证书”脱胎于“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该条款最早应用于商事案件——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滞纳金、利息损失、补偿款等)或其他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

    海淀法院将这一条款引入了普通民事案件后,效果显著。

    法官介绍,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感情已经破裂,缺乏互相信任的基础,所以达成调解后,一方也有可能迟迟不履行义务,引发二次矛盾,造成二次诉讼。法院在涉及婚姻财产分割、折价补偿的案件中适用“离婚保证书”,可以督促履行方及时履行义务,以避免支付额外的违约金,降低另一方得不到补偿的风险。

    “离婚保证书”主要适用于五种情况:原告不信任被告有还款诚意的;被告还款能力不强,可能利用调解拖延还款时间的;原被告双方对违约金、利息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原告在调解中愿意做出让步,但又担心被告不履行调解义务使其让步丧失意义的;被告信用较差,可能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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