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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急救费用认定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8-19 浏览:
导读: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急救费用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正常情况下,因保险公司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所以不发生追偿问题。但如果交通事故由于一定的原因,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保险公司在垫付这笔费用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这体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在保险公司已经就责任限额支付了抢救费用,或在肇事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同样,如果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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