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文本;
2、订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证明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证明。
(六)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1、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2、 关于赠与关系及赠与内容的证明。如赠与协议书、口头赠与合同的证明材料等。
3、 关于赠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财产交付凭证。
4、 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
5、 证明赠与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6、 证明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1、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2、 关于租赁关系及租赁合同内容的证明。如租赁协议书。
3、 关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租赁物交付证明、租金交付凭证。
4、 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
5、 证明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证明租赁物使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材料。
6、 证明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编辑:灰尘)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