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收入的计算公式:
公务员退休收入=(退休前工资+岗位津贴)×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补贴。
其中X%的规定是:
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年限满30-35年的,按85%计发
年限满20-30年的,按80%计发
年限满10-20年的,按70%计发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计发
其中,退休前工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比如:老张工龄35年以上,退休前薪酬7000元/月,福利待遇50元/月,住房补贴200元。
那么这个公务员近邻老王的退休薪酬=7000*90%+50+200=6550元,能够说是很高了,跟退休前的工资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每个区域依据区域的经济水平,以及公务员的退休方针,都会有所不同,详细的仍是要参阅当地方针。)
还有很多其他福利
1、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个福利只有公务员才会有的,也是比较给力的部分。这个待遇就是说退休后,公职人员还可以享受额外的补助,比如物价的补贴、生活补贴、住房的补贴,这些补贴即使已经退休,依然还是可以享有。
2、地区津贴
公务员退休后,会按照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来发放,但是企业的退休金肯定没有这块补助了。毕竟公务员是国家铁饭碗,所以待遇方面还是很好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有期徒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999)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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