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紧急避险不限于保护本人的利益,可以是为了国家、社会、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都可能发生紧急避险。其次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紧急避险发生时,不是带着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单纯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故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这里强调的本人的利益,不适用与职务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警察、消防员、医生在面临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如火灾发生,消防机关派消防员大刘去,他不能为了救自己生命不去救火,牺牲整座山上的树木或者村民的房屋;同样现在疫情时期,武汉金银潭医院的医生也不能为了防止自己被感染而逃离武汉,留下患者任由其病情发展,此时他们基于职业业务的要求,必须面对。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侵权责任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一是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是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倘若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尚未发生,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得采取避险措施。某人基于对危险状况的误解、臆想而采取避险措施,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应向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所谓不得已,是指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不得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全更大的利益,且这个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
四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
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侵权责任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紧急避险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因在河堤上取土致使河堤决口。乙驾驶从丙处借来的农用车正巧从此经过,迫不得已将车推进决口处,决口被成功堵塞。丙的农用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予承担责任,可以由受益人给予利益受损的第三人适当的补偿。例如甲乙丙系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灭火,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入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对乙不承担责任,可以由受益人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可以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例如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灭火,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入后及时扑灭了自家的大火。甲作为受益人对乙不承担责任,可以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者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混合,导致火势越来越大,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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