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根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在《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一)“网上预约、上牌点现场领取”。车主可以通过“平安宜昌”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版块“电动自行车预约登记平台”预约,网上学习通过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登记,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二)“现场办理、上牌点现场领取”。现场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交验车辆,学习通过后,现场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明。
第四条自2019年8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号牌;未申领临时号牌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市对已经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退出期,限期退出时间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出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已领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限期退出期间号牌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号牌业务。临时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当收回损坏的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点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临时号牌,原临时号牌作废。
第七条2019年7月31日后未申领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退出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销售凭证,或者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等。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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