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起诉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到立案庭调解中心,由负责调解的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调解管理员根据本案纠纷的类型和特邀调解员的专长,可以安排合适的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自愿选择特邀调解,法院不得强迫。自主协商选择调解员,包括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自身权益有自主的处分权,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二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与诉讼,各具优势与不足,选择哪种途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特邀调解不是把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要导入调解渠道,只是选择适宜调解、当事人自愿的纠纷导入,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特邀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法调解。依法调解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实体合法。四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审查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五是保密原则。保密原则调解制度的国际通则,也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有保密原则,当事人才愿意在调解过程中向调解员透露底线,对调解员建立信任。保密原则在特邀调解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调解过程不公开。这与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形成鲜明对比。但是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之后,调解协议不公开也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第三,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秘密。
特邀调解相对于诉讼而言,期限较短,效率较高。对于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即当委派调解的案件超过30日,特邀调解员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如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对于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共同商议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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