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后,女方的户口可以迁回娘家。户口迁移按如下程序办理:
(1)开出户口迁移准迁证: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女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娘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递交户口迁移申请。
(2)迁出户口:带上相关有效证件和户口迁移准迁证,到女方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3)落户:带上相关有效证件和户口迁移手续,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在娘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不用,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不用再到民政局办理取消婚姻关系的手续。但一方死亡的,应注意保存好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以证明该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丧偶后是没有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的。我国法律规定,有赡养老人义务的主体有: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儿媳与女婿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于伴侣,法律只规定了其具有协助赡养人的义务,因此当配偶死亡,失去了协助对象,伴侣也就没有了所谓的协助义务,不需要赡养对方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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