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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3-11-14 浏览:
导读:虚假诉讼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审理的,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指“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表现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就是“打假官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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