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4、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
5、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6、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同时,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是申请破产清算的充分条件之一。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应当强制清算的情形包括:
1、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2、公司自行清算或法院指定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或股东造成损失,或以拖延清算等方式恶意不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上是关于“公司破产清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