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变更后债务不会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债务债权关系并不是一个人的债务债权关系,而是整个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只要是个公司存在的话,债务债权关系就一定存在没有改变,不因为法人名称的改变,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改变,而归于消灭或者是产生其他变化。此外,只要合同是合法存在的,就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债务还不上对法人的影响可能有:
1、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2、法定代表人会被列为失信人名单。如果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拒不偿还,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被列为失信人名单的风险。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拒不执行生效给付判决,法定代表人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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