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公司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虽然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就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支配。当公司担负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还,而股东由于已缴纳出资,相应财产已转变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还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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