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并不一定要求婚检。婚检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提倡大家在结婚前接受婚检,使婚后生活更幸福。婚检的具体项目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检与领证并不一定要求同一天。
婚检是一系列检查的统称,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各种传染病等,目的是保证新生儿的身体健康,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而结婚证是一种由婚前医学、计划生育、公民教育、职业医学等部分组成的公民结婚登记实行证,目的是证明男女双方有婚姻关系。
两者的检查项目和目的不同,因此并不要求同一天进行。部分地区在当天检查后,就可以将婚检报告递交民政局,可以同一天婚检和领证。部分地区的需要等2个月左右,才能去取婚检报告进行领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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