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显名化要求:隐名股东如想主张股东权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办理变更股东手续。只有经过显名化程序,隐名股东才能正式行使股东权利。
2、投票权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登记簿上亮名的股东才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因此,隐名股东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如果想要行使投票权,必须委托其他人代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3、资产分配权受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登记簿上亮名的股东才有权参与公司的资产分配。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分红或其他资产分配方面的权利也会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登记形式:显名股东是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而隐名股东则没有在工商登记中显示其身份。
2、出资形式:显名股东通常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隐名股东则可能通过他人名义进行出资。
3、权利和义务:显名股东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而隐名股东则可能因为其身份未被公司登记公开而无法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同时也可能因为出资方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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