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医疗机构承担。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代表了医疗机构,因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专业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者认为医务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受到损害,也可以向相关医务人员提出索赔要求,但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损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应当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包括挂号、诊断、治疗、用药等环节。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这意味着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受到了损害,例如死亡、残疾、疾病加重等。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行为,或者在医疗技术上存在失误,例如误诊、误治等。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患者的损害事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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