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主体适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仓储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仓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即订立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4、仓储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1、成立条件: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有偿性: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3、资格要求: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
4、物品数量: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而保管合同则没有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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