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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有何区别?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1-31 浏览: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赔偿方式,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所补偿的损害性质和表现形式。物质损害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人格权、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等非物质性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有何区别?

1. 物质损害赔偿:这是基于受害人的直接、有形的财产损失或经济利益损失进行的赔偿,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物损坏、收入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等。其赔偿金额通常可以通过具体计算得出,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和可量化性。

2. 精神损害赔偿:这是针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精神压力、名誉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的赔偿,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往往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相对而言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较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规定了物质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2. 同样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

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考虑精神痛苦因素?

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对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赔偿,也充分考虑了精神痛苦这一非物质性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且这种伤害导致其精神上承受了重大的痛苦和折磨,例如严重的身体伤残、容貌损毁或者死亡等情况,那么受害方或其近亲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加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明确承认并支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考虑精神痛苦因素,并赋予受害者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在于赔偿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对非物质性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后者则关注于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赔偿可能同时存在,并且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正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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