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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证据保全程序如何启动?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2-01 浏览:
导读: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法对相关证据采取的固定、保护措施。启动该程序通常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主动进行,也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刑事证据保全程序如何启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据保全程序启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时,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2.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执行。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必要保全证据的,可以直接作出保全决定,也可以指令原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保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本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如何处理易损或特殊形式的刑事证据?

处理易损或特殊形式的刑事证据时,律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 **保全性原则**:对于易损或特殊形式的证据(如生物样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首先应当确保其物理完整性和原始性不受破坏。这要求在收集、保管、运输和展示过程中采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证据失效或者信息丢失。

2. **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固定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例如,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应由专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具电子数据取证报告,并确保电子签名、时间戳等信息完整。

3. **及时性原则**:易损证据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质或消失,因此发现此类证据后,应立即申请司法机关进行查封、扣押或鉴定,以防止证据灭失。

4. **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特殊证据,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收集、调取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是复制品或者照片。收集、调取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于可能因时间、地点、环境变化,失去原有形态或者毁损、灭失的物证、书证,应当采取先予记录、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等方式固定,并妥善保管。”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至二百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特别是易损或特殊形式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和检验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4. 《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电子数据这类特殊形式证据的取证、保管与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启动刑事证据保全程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实体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关键证据得以妥善保存,以便于准确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保全过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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