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核心要素是“严重不负责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且这种违反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心态。
其次,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这里的“严重损害”通常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器官功能丧失或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对医疗事故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罪的举证责任及证据要求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责任,涉及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医疗事故罪案件中,考虑到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患者或其家属需要初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发生了损害结果(如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然后,法院将对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审查,这时,医疗机构负有提供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全部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诊疗记录等证据材料的责任,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病历资料、诊断和治疗方案、手术记录、药品使用记录、护理记录、相关医疗影像资料、专家会诊意见、医患沟通记录等。同时,若医疗机构认为损害结果并非由其医疗行为所致,还需提出科学合理的反驳证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审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证据,……(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证据。”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条规定虽然属于民事范畴,但同样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有所加重。
界定医疗事故罪不仅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须直接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医疗后果,并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以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发生疑似医疗事故时,应及时启动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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