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与“证据不足”的区别在哪?
1. “疑罪从无”: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法官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即无法确定被告人有罪,那么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在事实认定上的严格性和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即使存在一定的犯罪疑点,只要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就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2. “证据不足”:则是指在侦查或审判阶段,由于证据链不完整或者证据的质量、数量未能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导致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在实践中,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可能因此延期审理或终止审理。而若在审判阶段最终认定证据不足,则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实质上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何种情况下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控方指控的事实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即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在法庭审判阶段,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2. 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3. 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应当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或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据充足性是判定有罪的基础,符合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实质。
“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中对于证据证明力的高标准要求,是在审判终结时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做出的无罪判决;而“证据不足”则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既可能出现在侦查阶段影响是否起诉,也可能出现在审判阶段影响是否继续审理或直接宣告无罪。两者均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公正公平及人权保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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