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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08 浏览:
导读: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内容,关乎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破产财产的分配首先需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然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最后才是股东权益。

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遵循以下顺序:

1.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等,这些费用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得到清偿。

2.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了维护破产财产而继续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3. 职工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优于税收和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4. 税收债权:破产企业的欠缴税款,虽然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但次于职工债权。

5. 普通债权:除上述债权外,其余未设定担保的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

6. 剩余财产分配:在以上各类债权均得以满足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进行分配。

相关法条: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请破产清算后还能否进行重组或和解?

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后,虽然在程序上一般被视为对企业的终结性处理,但并不绝对排除进行重组或和解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如果发现债务人(企业)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均可以提出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可以裁定债务人重整,从而从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同时,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通常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者其他满足债权人的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清算程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同样,《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并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3.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

即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仍有可能通过重组或和解的方式寻求重生。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具有法定性,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职工权益,确保国家税收,并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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