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权益有何具体影响?
1. 对许可方的影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许可方将丧失基于该专利收取许可费的权利,已收取的许可费理论上应返还给被许可方,除非双方在许可协议中有特别约定。此外,如果许可方以专利有效性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基础,那么专利无效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许可方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2. 对被许可方的影响:一方面,被许可方可以因专利无效而停止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甚至有权要求许可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许可费;另一方面,如果被许可方的产品或技术完全依赖于该专利,专利无效可能导致其丧失市场独占优势,甚至可能因使用无效专利而侵犯他人权利,从而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何判定专利无效对既有许可合同的履行及解除条件?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直接影响到基于该专利所签订的许可合同的效力。当专利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将不复存在,基于此专利所签订的许可合同可能会因标的物不存在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 对于合同履行:如果在许可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那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基于当时有效的专利权进行的交易,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对于未履行部分,由于专利权已不存在,理论上讲,被许可方无须再履行支付许可费用等义务,许可方也无法再要求对方履行。
2. 对于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可视作对许可合同履行的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因素,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或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在具体案例中,还要结合许可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判断,如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专利权无效后的特别约定,以及专利权被无效后对当事人权益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对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而言,了解并关注专利的有效性状况至关重要。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评估专利稳定性,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风险分配条款,以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专利无效情况。同时,对于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生产计划,以降低经济损失,并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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