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是否影响原抚养协议效力?
抚养权变更是基于原抚养协议无法满足子女当前生活、教育、健康等需求或者父母双方及子女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出的调整。一旦法院依法对抚养权进行了变更,那么与原抚养权相关的抚养协议部分条款将因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失去效力,如关于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相关约定。
这并不意味着原抚养协议的全部内容都失效。例如,关于探视权、子女特殊权益保障等内容,在抚养权变更后一般仍应继续有效,除非有明显违背子女利益的情况。同时,变更抚养权后的新的抚养关系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新的协议进行确定和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请求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抚养协议中能否约定限制子女未来职业选择?
抚养协议是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事项进行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对于是否能在抚养协议中约定限制子女未来职业选择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并尊重其合法权益。子女享有选择自己未来的权利,包括未来的职业选择权,这是其人身自由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父母无权通过抚养协议加以限制。
其次,《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在孩子成年前,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也无法随意决定孩子的未来职业,必须尊重和保障孩子的意愿和权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抚养协议中不能约定限制子女未来职业选择,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尊重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签订抚养协议后能否拒绝探视权行使?
抚养协议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抚养协议主要涉及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物质性抚养问题,而探视权则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旨在维护其与子女间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签订抚养协议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或限制对方的探视权。即使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探视权或甚至约定了拒绝探视,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在签订抚养协议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拒绝另一方合法正当行使探视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也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签订抚养协议并不能成为拒绝探视权行使的理由,除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并经法院依法裁决。
抚养权变更确实可能影响原抚养协议的部分效力,但并非全盘否定原有协议。在面临抚养权变更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新旧抚养协议的合法合规过渡,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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