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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吸收犯是否改变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21 浏览:
导读:吸收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过程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使其不再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吸收犯是否改变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吸收犯的本质是将多个犯罪事实归入一个犯罪评价,并非违反数罪并罚原则,而是其适用的一种特殊形态。

吸收犯是否改变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对行为人在同一判决中被认定犯有数罪的,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再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吸收犯并不改变这一原则,反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其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在吸收犯的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但由于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从实质上讲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因此只需对该吸收后的犯罪进行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此条文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但同时也为吸收犯等特殊情况留有了适用空间。

吸收犯在案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本身或者行为结果又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但按照刑法的规定,其中一罪将另一罪完全吸收,不实行数罪并罚,只以吸收之罪论处的情形。吸收犯的典型特征是数罪存在,但在处理上仅以一罪处罚。

在案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行为主体先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实施了实行行为,如盗窃前进行踩点,预备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被实行行为(盗窃罪)所吸收。

2. 先后实施了不同性质的行为,但后者包含了前者,如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此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就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吸收。

3. 在同一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基本犯罪,又构成加重情节或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吸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吸收犯”这一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吸收犯的原则体现在对数罪并罚规则的具体适用中。例如,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当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单独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等其他罪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吸收犯的精神,即在处理相关犯罪时,对于那些在一个犯罪过程中包含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优先适用重罪或者全面评价犯罪事实,避免出现重复评价和数罪并罚的现象。

吸收犯并未改变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遵循该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且符合法理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吸收犯理论,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刑事法治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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