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包括:
1.信用卡透支后恶意拖欠不还。
2.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额度。
3.伪造、变造信用卡信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以上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但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和借记卡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或其他金融工具,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借记卡诈骗是指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和借记卡诈骗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使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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