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自行维修并索赔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84条,相邻关系中的业主如果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自己的物业受损,有权要求对方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履行,业主可以在支付必要的维修费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如果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有维修义务。若其未尽此义务,业主可自行维修并要求对方承担费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合同解除时哪些情况下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在建筑合同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 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经济环境剧变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定条件执行。
2. 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超出了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3.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划变动,如土地用途改变、城市规划调整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4. 其他非因合同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未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以上规定为建筑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是否适用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业主在物业受损且责任方拒绝修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维修并依法索赔。但在此过程中,业主应保存好所有维修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以便于在诉讼中证明损失和维修费用。同时,建议在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困扰着您?大律师网汇聚全国各地3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