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是否拥有继承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转继承权:如果遗产所有人先于继承人死亡,而后该继承人也已在分割遗产前死亡的,那么该继承人的配偶有转继承权,即有权参与遗产的分割。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该配偶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配偶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来综合判断的。
3、不符合上述条件:如果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即没有转继承权的情形,且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也未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法定继承人的配偶通常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权既不属于单纯的物权,也不属于单纯的债权,而是包含了物权和债权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一种处置能力,包含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而债权则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一定利益的权利。
继承权,作为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内涵远比单纯的物权或债权要丰富。它包含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中所有物权和债权的继承。换句话说,当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他不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这些属于物权范畴),还可能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权(如他人欠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债务(这些属于债权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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