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不影响。
本案中二人领养女儿后,因情感不合离婚。后女儿长时间跟随吴某某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现王某某想要变更抚养关系,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某无力抚养或没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其他不利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在二审中吴某乙表示和吴某某父母共同生活很开心,且对王某某几乎未曾看望过她,不喜欢王某某。
本案结果:考虑多方面内容,房屋因所有权不明分配一部分归王某某所有;不予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针对变更抚养关系有着对于这方面内容的补充。具体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行为,亦或者和子女共同生活确认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认定有抚养能力的;
4.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进行变更的;
5.在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抚养权的界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
父母的离婚不会直接影响到抚养的义务,双方依旧对子女有着抚养义务,而抚养关系的界定需要分多种情况,具体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首先以父母双方协议为准,协议不成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评估,具体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因尊重其真实意愿考虑是否选择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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