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抹零”被法律明确禁止。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所谓“反向抹零”,即商家通过收银系统将应付金额分位数值“五入”向上取整的行为,本质属于在公示价格外擅自加价。该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构成违法。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责令商家退还多收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亦可主张商家退还多收金额,若涉及群体性纠纷,消协可发起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整改。
移动支付技术已实现分角级结算,商家以“四舍五入”为借口实施“反向抹零”缺乏合理性。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超市、餐饮等领域的系统性违规行为,并通过普法宣传引导商家诚信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家作为交易主体,负有确保价格标示与收款金额一致的义务。因收银系统故障、人工操作失误等导致少收钱,属于商家自身管理疏漏,原则上需自行承担损失。消费者无主动核查交易金额的义务,但发现少收后应履行告知责任。
若消费者明知商家少收钱却故意隐瞒,或利用漏洞多次不当获利,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界定的不当得利。商家可要求消费者返还差额,协商不成可凭交易记录、监控等证据通过诉讼追偿。
商家发现失误后应及时联系消费者补款,超出合理期限(通常为交易后24小时)未主张权利的,可能被视为默示认可交易金额。消费者已消耗商品或服务且差价微小时,商家主张补款需考虑实际履行成本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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