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是夫妻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如共同经营企业的盈利。
3.知识产权收益,像著作权的稿费。
4.继承或受赠财产,不过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或者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也会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若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得到适当照顾。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于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于生活资料,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6.给予补偿原则: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如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等),在分割财产时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若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则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7.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应遵循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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