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上班摸鱼达到一定程度,如频繁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多次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等,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知晓后依然我行我素,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通常无需支付赔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没有相关明确合理的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未有效公示,又或者无法充分证明员工摸鱼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此时辞退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上班摸鱼属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条文。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持应有的工作效率和专注度。
上班摸鱼,即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显然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但由于这种行为的界定较为模糊,如偶尔短暂浏览无关网页、在工作间隙稍作放松等情况,难以精准判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规章制度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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