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且后一份合同的履行对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原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原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后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未解除前一份劳动合同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因同时履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后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能因同时履职导致精力分散,进而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自身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此外,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通常只能由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社保重复参保或断缴,进而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等社保待遇。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用人单位的损失程度及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责任归属。劳动者应谨慎对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因自身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作为重要证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但即便如此,为保障双方权益,仍建议签订书面合同。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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